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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明日起施行

来源: 四川新闻网 作者: 日期: 2012/12/31 9:49:44
《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9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林业园林、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城生态区规划制定生态建设实施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环城生态区生态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农业种植物、苗木、生态植物植被、树木和水体的占地面积占生态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二)生态用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铺装场地的总硬化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六。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环城生态区内的生态植物植被和树木,保护环城生态区内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禁止破坏生态植物植被或者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捕捉、猎杀、贩卖野生动物或者对其实施繁殖干扰、栖地破坏。

第二十八条 市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护岸、合理配置水生生物等综合措施,改善河流、湖泊、湿地等水域的水质,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

市环保、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清理、取缔排污口,设置水质断面监测等综合治理与监控措施,保障河流、湖泊、湿地等水域的水质。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当按规定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新设排污口或者从事影响水质的养殖活动。现有的排污口和影响水质的养殖场所应当限期关闭。

第三十条 利用环城生态区内水域从事旅游、水上运动等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擅自占用河流、湖泊、湿地等水域。

第三十一条 在环城生态区内建设广场、公园、道路隔离带和绿地的,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透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用地下水。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禁止取用地下水。

第三十二条 环城生态区内各类农业生产应当符合生态农业和景观农业的要求。鼓励发展绿色生态农业、节水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

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国家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

禁止新增规模化畜禽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农业。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工厂化作物栽培企业应当限期迁出。

第三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环城生态区内从事建窑、挖砂、采石、取土、弃土、爆破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新建工业项目。现有的工业项目应当限期迁出或者依法关闭。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违反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城生态区环境空气质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者其他高污染燃料。现有型煤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迁出或者依法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第三十六条 除加油、加气站外,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项目。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当限期迁出。

第三十七条 市和有关区县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城生态区内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的原则,制定环城生态区的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第三十九条 在环城生态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通过堆坡造景等方式实现综合利用。

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新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场;禁止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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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菩提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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