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保护、建设和管理环城生态区的依据。
前款规定的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环城生态区生态用地由农用地和园林绿地构成,总面积为13311平方公里。其中,锦江区1223平方公里,青羊区813平方公里,金牛区1576平方公里,武侯区926平方公里,成华区1623平方公里,龙泉驿区1743平方公里,新都区1974平方公里,温江区15平方公里,双流县915平方公里,郫县1614平方公里,以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754平方公里。
市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辖区内的环城生态区生态用地规模不减少。
第十五条 禁止将环城生态区生态用地用于农业生产、绿化和水体、应急避难、公共文化体育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
禁止在生态用地内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在生态用地内实施绿地、水体、景观等生态建设的,配套建设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服务设施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公里。
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形态应当符合小体量、园林式的要求,其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禁止将非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第十七条 环城生态区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低高度、低强度、多样化的建筑形态进行规划控制。
禁止违反规划新建高层建筑。
第十八条 本市对环城生态区内的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坚持“先拆旧后建新”和“多拆少建”的原则,逐步减少建设用地面积。
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拆旧地块的整理和复垦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环城生态区内的农用地应当坚持农地农用,不得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
禁止违反规划将实施土地整治拆除复垦后的土地再次用于非农业建设。原址复垦为耕地的,纳入农用地管理。
第二十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对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经论证确需修改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召开规划修改听证会后,提出规划修改方案的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半数以上的听证代表不同意修改的,应当终止规划修改。
第二十一条 修改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城乡规划固定展示场所,将环城生态区规划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未经依法公布的,不得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规划,在规划区域现场分片组织设置生态用地边界示意牌,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环城生态区内进行下列建设活动,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筑物工程;
(二)道路、桥梁、管线、管沟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三)广场、停车场建设;
(四)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
在环城生态区内进行绿地、水体等生态项目建设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向城乡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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