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说,以上五点是镇政府的举证责任,否则就是违法。
据此,姜明安认为,如果确定乌木属于国家,镇政府有权去挖;目前镇政府的行为是已经确定乌木属于国家,是有个确定行为为前提的。如果存在争议,镇政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如果没有争议,那就是事实行为。“镇政府认为他们是事实行为是不能成立的”。
翟勇认为,对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让渡问题,要依法实施,根据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的权限,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予以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任何个人或者政府不得违法采挖自然资源。
“要么有法律授权,要么依据法律规定授权,总之要依法行使权利,对于长期渎职管理的自然资源,能否追究个人的责任要视情况而定,如果追究个人责任要依法进行,但要考虑造成个人采挖乌木的具体原因,而不是盲目地追究公民个人的责任。不过对于个人非法获取的国家所有的乌木资源,应当予以没收。” 翟勇表示。
姜明安指出,镇政府可以向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发现了乌木,请国资局出书面文件:要们授权镇政府卖掉,所得上交国家;要么授权镇政府卖掉,所得就归镇政府。“如果没有许可,镇政府不可以对乌木进行处理,如果乌木价值较高,可由县级或者省市一级政府处理。”
对于七万元奖励至今没有兑现,姜明安表示,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到底奖励多少,但是政府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除了奖励之外,村民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包括开采费、劳务费、误工费等等。
鉴于目前对于乌木的监管尚属空白,翟勇提出,乌木已经确定是自然物种演化而来,可以当成是古木化石,应当在修改森林法时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姜明安建议完善法律,明确规定乌木是属于国家还是属于个人,或者采取征收的办法强制买卖,“最终要靠法律去规范”。
此外,姜明安指出,根据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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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又叫阴沉木,是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经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
今年2月,彭州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乌木雇人挖掘,通济镇政府把乌木挖出运走并保管。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7月3日,通济镇政府决定,奖励吴高亮7万元,但吴高亮认为太少;7月26日,吴高亮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月27日,成都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10月9日,四川绵竹市板桥镇柏杨村5组挖出两根乌木,一根长为8.05米,直径30至40厘米,另一根被折断,合计长约8米,直径30至40厘米,据估计,少说一根也有1600斤以上。乌木被陌生人挖掘出准备运走时,被村民们拦了下来。当地政府对乌木的归属问题进行了研究,最终决定这两根乌木属于柏杨村5组的集体财产,归全体村民所有。
11月22日,四川内江市资中县苏家湾镇,几名渔民发现十多根黑色木头,曾试图联系成都的乌木买家卖掉,不过双方价格未谈拢。当地政府知晓此事后,派人将泡在水里的木头运走。
11月下旬,四川达州渠县涌兴镇永东村五组的几位村民找来几名工人,在当地宽约10米,枯水期1米左右深的河道里寻找乌木。很快,几位工人在河道里竟然挖到了一根乌木。最后将乌木彻底拖出来后,发现乌木有十五六米长,约80厘米粗,估价四五万元。27日晚,镇政府得知当地村民为乌木“权属”问题发生争执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调解。镇政府建议,争执各方要么暂时不动,等待彭州乌木案宣判作借鉴;要么村里立即组织村民自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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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