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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理论成泡影 成都旧城改造的思考【评】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子德 黄荆 日期: 2006/8/11 9:16:13

    十八世纪中叶,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曾经发表过著名的演讲: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没有主人的同意,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进入这间门槛已经破烂的房子。

    多少年来,这个“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典故,让无数奉自由主义为圭臬的西方学者热血沸腾,并进而推衍出私有制对于个人财产权的确立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源动力。

    在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视野中,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而财产权是确保实现这些权利的主要工具。人类生命的独特性在于每个人都是精神与肉体的双重存在,人的精神必须在物质世界中找到表达方式,而财产权是表达精神的物质依托。财产权是生命权利的自然延伸,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基本保障。财产权不仅是财产作为物的权利,更是人作为人支配物的权利,是一项特殊的人权。

    社会主义实行公有制,有人认为就否定了财产权,使人们失去了生存的动力和条件,个人自由也因此而失去了保障。人类的正常经济秩序和共同的社会生活是完全无法进行下去的。事实真是这样吗?

    有些人在认识上存在着两个盲点:第一,中国并没有否认财产权;第二,社会主义公有制确保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正。

    在中国这个古老的东方大国里,早在两千多年前,春秋时代的管仲就提出过“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的观点,战国时期中国儒家文化的集大成者孟子也曾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可见,关于财产权在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用上的认识,在中国有着更为悠久的历史传统。

    事实上,只要我们不是有意漠视,便会发现中国的国家意识正悄然发生着变化。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即将出台的、作为中国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草案)中,私有财产保护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认为,社会公正应体现为两条正义原则:一是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二是差别原则,即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

    《正义论》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社会平等的强烈诉求,它要求管理者必须以维护社会公正为己任,所出台的每一项公共政策都不得有违社会公正之精神。

    家住成都市锦江区林家坡1号住户廖榜蓉(音),丈夫已去世,儿子袁凯(音)在读职高,母子俩靠每月150元最低生活保障金及亲友资助艰辛度日,原住房建筑面积仅有23.21平方米,系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

    去年年初,在该片区拆迁改造中,廖被安置了一套位于皇经楼四组3栋1单元5楼10号的房屋,建筑面积70.81平方米。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优先将廖列为扶困救助对象,采取五年一次性廉租租金补贴、扶困救助金冲抵了应补房差款22198.60元,帮助廖极大地改善了住房条件。

    廖榜蓉只是众多获得政府救助的困难户中的一个。从2002年5月至2005年11月底,成都市在改造中针对不同情况的困难群体,先后发放廉租住房补贴近500万元,使用扶困救助备用金2000多万元,帮助了上千户的困难家庭喜迁新居。

    通过旧城改造,成都大批长期居住危旧房屋的市民通过拆迁补偿安置,改善了居住条件,从无房户成为了私有住房的拥有者,被拆迁居民的住房面积从拆迁前的人均10平方米提到25平方米,户均面积从拆迁前的29平方米提高到76.5平方米,住房成套率从拆迁前的35.6%提高到100%。

    (三)权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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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红豆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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