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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面子广场”欠款镇政府偿还(图)【评】

来源: 华西都市报 作者:庞山岚 日期: 2005-12-3 8:47:17


    浙江园林网12月3日消息: 崇州市崇阳镇政府因修建“面子广场”拖欠工程款引发官司一事经本报连续报道后,引起强烈反响。近日,“面子广场官司”终于有了结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崇阳镇政府支付重庆盛昌雕塑园林发展有限公司220万元欠款和部分利息(从2005年7月21日起按同期贷款利息付至欠款付清时止),而第二被告崇州市建设局不承担责任。
    
    判决:崇阳镇政府还欠款

    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2002年5月,“八仙过海”雕塑工程竣工后,崇阳镇政府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崇阳镇政府已支付了其中的80万元,剩余款项的付款时间双方约定不明。2005年7月20日,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向崇阳镇政府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支付工程款,此时盛昌公司已完成合同三年多,崇阳镇政府应支付剩余工程款。
    
    崇阳镇政府辩称,盛昌公司索讨的300万元工程款仅是“八仙过海”作为工艺品进行的报价。除去政府已经支付的80万元,还要支付多少,需等审计局审计后才能决定。而法院认为,双方并未约定通过审计后才支付剩余工程款,驳回其辩护意见。 
     
    崇阳镇政府还称,收到催款律师函后,崇阳镇政府曾回函称“按照中共崇州市委办公室《议事纪要》第83期,此工程已不再由崇阳镇政府承担。”因该债务转移的主体不明,且并未经债权人盛昌公司确认,法院也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主张被告崇州建设局应承担还款责任,因其未举证证明由崇州建设局偿还崇阳镇政府所欠工程款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利息太少要上诉

    昨日,重庆盛昌公司负责人郭先生接受采访时称,按照《合同法》规定,对工程款项支付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按工程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因此,他们公司向法院主张的利息是从2002年6月1日开始计算,共计56万元,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是,法院判决从被告崇阳镇政府收到律师函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结果只有几万元,“这两个金额相差太悬殊了,我们也太吃亏了吧。”
    
    郭先生说,崇阳镇政府拖欠他们公司工程款达3年,给该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崇阳镇政府不仅应立即支付欠款,理应支付利息。郭的律师表示,他们在收到判决书后将提起上诉。
    
    被告:市政府应该还款

    郭先生的代理律师还透露,此案于11月14日第一次开庭后,他们曾明确告诉崇阳镇政府,希望双方调解。一星期后,崇阳镇政府委托法官转告郭先生及代理人,他们愿意在宣判前进行一次调解。然而,就在郭先生等人静候消息时,主办法官又电话告知,崇阳镇政府突然改变主意不愿调解。
    
    崇阳镇政府有关负责人称,对于法院的判决他们并没什么意见,但是,修建广场是崇州市政府的决策,崇阳镇政府只是执行者。由于建址在崇阳镇的地盘上,崇阳镇政府才代表市政府与盛昌公司签订合同,因此才有这法律上的责任。具体还款事宜,应由市政府来解决。至于具体的还款方案,该负责人称目前还不清楚。

编辑:红豆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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